本帖最后由 知外小君 于 2021-5-19 07:37 编辑
加拿大是一个移民国家,最初的移民来自英国和法国,目前有近 20% 的加拿大人在外国出生,有近 25% 的加拿大人说外语(英语和法语之外的语言)。目前,加拿大每年还接纳 25-30万左右的移民。
既然加拿大是由移民立国,移民占的比例也很大,那么自然会有一套完整的移民体系。在这套体系下,我们平时接触最多的是移民官 (Immigration Officer) 和签证官 (Visa Officer)。
可以简单地认为移民官都在加拿大境内,负责境内团聚、大签、续枫叶卡等,签证官都在加拿大驻外使领馆,负责审理签证。
移民官和签证官都是人,人都会犯错,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系列体系监督他们并纠正他们的错误,事实上这套体系要比审理移民和签证案件本身复杂得多。
要说到上诉体系,就必须先提到移民和难民委员会 IRB(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), 这个委员会下面又有4个分支,前三个分支我们简单介绍一下:
1、RPD: Refugee Protection Division, 负责难民聆讯,通俗地说,决定一个人是不是难民,
2、RAD: Refugee Appeal Division, 如果 RPD 判断一个人不是难民,那么申请人(在某些情况下)可以上诉到 RAD,
3、ID: Immigration Division, 判断一个人能不能进入加拿大(Admissibility Hearing), 也负责复审一些移民拘留。
最后一个是移民上诉分支 IAD: 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,这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一个分支,这个分支的功能至少有:
1、团聚移民的上诉,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境外团聚可以上诉,包括夫妻、父母、子女等。
2、递解令(Removal Order)的上诉,
3、永久居民没有满足居住义务的上诉。
IRB 是相对独立的机构,不听移民部指挥,所以作出的决定通常比较公正客观。在 IRB 的案子中,申请人(上诉人)和移民部相当于原告和被告,双方各执一词,申请人提供自己的证据,移民部有可能会质疑申请人的证据,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,而 IRB 的委员(Member)充当法官的角色,作出决定并给出理由。
在 IRB 的框架下,申请人要么有权利上诉,要么没有。这并不是废话,举例来说,境外团聚移民拒签了就有权利上诉,留学签证拒签了就没有权利上诉。
移民法清晰地规定了什么案子有权利上诉,剩下的案子就都没有。只要有权利上诉,那么即使最终失败了,也会得到 IRB 详细的理由。
失败了给理由又有什么用呢?有用!首先你会知道自己哪里有不足,再签可以弥补,最后还可以根据理由对败诉结果申请司法复核(Judicial Review)。
司法复核是终极上诉渠道,因为中国大陆没有司法复核的体系,所以我们也通俗地把司法复核称作上诉。什么情况可以司法复核呢?移民法说,什么情况都可以:
在联邦法院获得许可后,可以对本法中的任何事项——决定,判定或者命令,采取的措施或者提出的问题——进行司法复核。
Judicial review by the Federal Court with respect to any matter — a decision, determination or order made, a measure taken or a question raised — under this Act is commenced by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the Court.
和 IRB 类似,联邦法院也是有三个角色:被拒签的申请人(Applicant),移民部(Respondent)和法官,有时候移民部不服 IRB 的决定也会把申请人告到法院,这样 Applicant 和 Respondent 的角色就交换了。法官是加拿大司法体系的重要角色,中立性比 IRB 更高,完全不会受到移民部的压力。联邦法院和 IRB 有如下一些区别:
1、申请人并没有权利进行司法复核,必须要先申请许可(Leave), 我们会在后文详细介绍Leave,
2、所有的案子都可以申请 Leave,包括技术移民、访问签证、学签这些不能上诉到 IRB 的申请,团聚移民、难民申请在穷尽 IRB 所有的上诉渠道后也可以继续进行司法复核,
3、在司法复核过程中,法院只看决策者的决定是否正确(Correct)或者合理(Reasonable),通常不再看新的证据。举个例子,一个夫妻团聚移民被拒签,申请人上诉到 IAD 后可以提供更多的照片、通话记录来证明他们关系的真实性,甚至还可以辩护说拒签不利于小孩(best interest of a child);但是如果 IAD 判申请人败诉,联邦法院的法官只会看呈现到 IAD 的证据,并复核 IAD 在这些证据下的决定是否合法,不再接受新的证据。
4、IRB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翻转之前的决定,如果 RPD 判断一个人不是难民,RAD 有权推翻 RPD 的决定并直接批准这个人的难民申请。但法院不能这么做,法院只能判之前的决定被弃置(Set aside),并责令由另外的签证官、移民官或 IRB 委员来重新审理。
法院如果不批准 Leave,申请人就败诉了,这个是最终决定。法院如果批准申请人的 Leave,将会在几个月内进行司法复核的庭审,也就是开庭。司法复核通常仅限法律层面,通常没有证人,更没有陪审团,只是双方律师在法官面前辩论。
司法复核有的结果无非是申请人败诉或者移民部败诉,如果移民部败诉,案子将得到重审,之前的决定会被弃置。法官会写一定篇幅的判决,这个判决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供后续的案件引用。
联邦法院的判决通常就是最终决定,有一种情况例外:法官明确了这个案子涉及到的重要的问题 (certifies that a serious question of general importance is involved). 在这种情况下,败诉方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(Federal Court of Appeal),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重审案子并回答这个问题。
如果还不服,败诉方可以再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(Supreme Court of Canada),最高法院只审理对国家有重大意义的案子。
移民上诉系统中最容易产生冤屈的地方并不在开庭后的判词,而是在开庭的许可(Leave),法院不批准你开庭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!
最高法院通常由三名法官作出这种决定,但是联邦法院只要一名法官就够了。你有再大的冤屈,他不批准你上庭,案子也就结束了。联邦法院决定 Leave 的标准在Wu和Bains等案中得到确立:是否存在争议,或者有一个严肃的问题悬而未决。
On a leave to commence proceedings application the task is not to determine, as between the parties, which arguments will win on the merits after a hearing. The task is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applicants have a fairly arguable case, a serious question to be determined. If so leave should be granted and the applicants allowed to have their argument heard.
“存在争议” 是一个很低的标准,这个标准每个法官执行起来不太一样,事实上简直就是太不一样,皇后大学的一份报告统计了联邦法院对 RAD 案子司法复核的Leave 决定,Campbell 法官批准了 77.97% 的案子,而 Crampton 法官——联邦法院的首席法官——只批准了1.36%,因为没有约束法官的机制,可以想象有多少冤案就是在杀手法官手里被稀里糊涂地终结了。
在被拒签的情况下,我们是选择再签还是上诉?
这个问题当然不能一概而论,而且有时候是不矛盾的,我们总结如下:
1、有时候除了上诉别无选择,比如 Misrepresentation,比如难民,比如技术移民拒签后分数不够无法再次申请,这个时候应该当机立断上诉,抓住一切救命稻草,
2、明显签证官失误的案子,可以考虑先用上诉之外的办法解决,这样可能推翻起来比上诉更快,
3、对于境外旅游签、学签这样的申请,应该以再签为主,上诉为辅,毕竟这类申请签证官的权利很大,换一个很有可能就通过了,而再签耗费的精力比上诉要小很多,何况上诉成功也无非就是换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,只有在签了很多次依然被拒签,或者拒签理由明显不合理的时候可以考虑上诉。
4、对于团聚移民这样的案子,应当结合等候时间、案子的丰富程度、上诉成功的概率等,综合考虑上诉和再签的利弊后再做决定。
最后无论是在 IRB 的上诉中,还是在法院的司法复核过程中,代理人的选择都尤为重要。
移民案件和 IRB 的上诉可以由移民顾问代理,法院只能由律师代理。我们这些年看了太多因为移民行业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悲剧,申请人经常向不同的移民顾问提同一个问题,得到不同的回答,最后还没有办法知道谁是对的。如果始终只依赖一个移民顾问而得到不专业的代理就更不幸了。
移民顾问尚且如此,律师就更难挑选了,好的律师甚至可以凭经验就在决定 Leave 之前和移民局律师商榷而和解相当一部分案子,或者即使不和解,也能想办法提高 Leave 的通过率,并在庭审中最终击败移民部。 |